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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硬要退(网络购物却被告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提问时间:2023-01-30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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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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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众消费的新渠道,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服务,为数字经济注入了新活力。“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然成为经常网购的朋友们习以为常的规则。但是,有时一些商家会在网店上标明“某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定制品概不接受退换货”等,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的要求,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到底有没有限制?

卖家:

所售为定作物,拒绝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2021年1月11日,小庄以7600元的价格在某宝网络购物平台上向卖家东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仿真玩具”。因小庄想购买170cm的产品,客服让小庄拍下145cm的产品链接,到时实际发货为170cm的产品,小庄对此表示同意。客服通过后台改价格后,小庄补齐了差价。当月16日,小庄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的智能语音、站稳功能、重量、服装等不符合其心理预期。为此,小庄向卖家申请退货。

卖家认为,小庄所要求的对话、站立等属于该商品的高端定制功能,小庄购买的款式本身并未具备。同时,小庄所购商品是定制款,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所以,卖家拒绝为小庄退货。

经多次沟通未果,小庄遂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卖家返还7600元货款。

法院:

查明商品非定作物,判令卖家退还货款

普宁法院认为,小庄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小庄一直强调购买原装款,并没有提及购买定制款,且卖家无法证明涉案商品为定作物。同时,卖家亦将“定制款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格式条款安排在网店宣传网页最末端,未对该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无法证实小庄知晓相应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有合法依据。

最终,普宁法院判令解除小庄与卖家的网购买卖合同,卖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小庄货款7600元。

提醒:

消费者网购需注意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以保障消费者收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得以退货的权利。

在网购中,大部分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但定作物、鲜活易腐产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擦亮双眼,货比三家,选择信誉高的网站、商家进行购买,购买前要注意商品是否为定作物并确认好商品相关信息,对到手的快递要及时拆封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如与商家发生纠纷,要及时留存好购买合同、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可向收货地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陈启何 林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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