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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杀是哪六杀(对基层法制的纯粹理性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03 17:18:26 编辑:丿玩游戏 来源:game

作者秦后裔,理工科生,关注社会民生问题,理性思维、坚持原创。欢迎交流探讨,喜欢的朋友请先点击上方“关注”。


本文为纯粹理性思考文,阅读需要6分钟,文中为个人观点,欢迎各位评论!


腊月廿八,新年前两日,大地回暖,春的气息洋溢,各地沉浸于节日的喜庆气氛。

是日上午,浙江平阳县发生一起六死凶杀案。据网络信息,乃疑犯杨某迅因宅基地纠纷一事,长期蒙冤积怨,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终举起屠刀,手刃仇人。

传言并不足信,然事情已大抵明了。

无独有偶。陕西张扣扣案,年少时因宅基地纠纷,其母被害。及至成年,便觉不公,以命换命,仇杀三人。似此类小纠纷,终酿悲剧事者,不胜凡举。

布衣之怒,六人殒命;积怨经年,凶事频发。事若闻于旧社会,在现代人看来,以为常事。如今太平盛世,法治巍巍,如此凶事,便觉骇然。



昨晚与堂哥闲聊,其时任县治安大队长。据堂哥讲,近六年以来,抢劫、强奸及凶杀等大案比率已大幅降低,吸毒、聚赌、感情、邻里家庭纠纷等案件比率大幅提升。

社会法治进步,由此可见一斑。

然基层法治,却与太平盛世的要求相差甚远。

乡村法制,与城市迥然不同,差异在于土地所有制:乡村土地归于集体所有。于是,村支书、村长及队长成了集体的代言人。在部分乡村,村官一统多年,积威日久,一言九鼎,俨然已是土皇帝,此显见不鲜。

集体与集体之间利益、观念之争,形成民风;集体内部利益、观念之争,形成怨恨。

代表集体的村官,在公平公正时,还是可以满足集体中大部分个体需求。但若有失公平,就会形成矛盾,随着矛盾的积聚,最终可能引发悲剧或形成民愤。在部分农村,集体收入或补贴由村官分配,特困、贫困户由村官视情拟报、土地由村官根据外迁户籍调整、利用三农福利贿民富己等等。村官的权与利很大,已成基层事实。

城市法治的思想,在乡村行的通吗?答案是不一定,并且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也一定能通过上访、上诉解决。

其原因就在于乡村的基本利益单位不是个体的家庭,而是集体,也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民的部分权益,比如宅基地、自留地、福利等纠纷,都在集体范围内协商解决。有失公平的分配纠纷即使上访到政府或起诉到法院,最终的调解仍然由乡政府协助村集体解决,即信访部门、法院也无法解决部分乡村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之争,能解决问题的只有协商一途。

试想一下,某个村集体有两个家庭组成,因土地之争引起纠纷,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能判决两个家庭各占多少土地吗?答案是绝不可能!乡村的土地,只能归于集体,集体是由动态的个体家庭组成的。



平阳六杀案杨某迅从最初上访到拘留、判刑(一说进精神病院),再到最后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人生绝望时凶狠复仇,可以看出,杨某迅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也曾多次采取合理、合法方式维权,但结局是自己蹲监狱、老父气死、妻子离婚。

法制的进度,使普通人多了一条上访的维权之路。上访,顾名思义,使冤屈、诉求上大天听,自古有之。不可思议的是,这个系统居然出现“恶意上访”一词。这不免让人想起农民工的“恶意讨薪”一词,欠薪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久讨不还,告上建委、法院,也不见得马上能拿到钱,于是,“恶意讨薪”事件频发。

这显然是社会、行业基层法制最薄弱的一环,在这个环节,底层的农民(工)并不渴求绝对的公平,只追求“过得去”就行。恶果往往是显失公平造成的。

文明需要公平,公平使人平等,并造就文明,它是文明的基础,而非文明的结果。



从上文可以看出,部分乡村基层的纠纷,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仍然难以从法制上走通。堵上乡村基层法制的正是集体所有制这一制度。这个制度初衷是保护农村集体利益,保护农民这个特殊群体,法制在处理农民集体与外部利益冲突时,可以发挥重大作用,但对集体内部利益冲突,很多时候还无法可依。

此外,纪委对于农村村官的监督,也是相对较缺失的。村官的选举过程普遍充斥着贿选、利益输送的元素,在解决基层民生问题时,村官的分配或处理方式,不可避免带有主观因素,这都将造成不公平,也是基层纠纷不断放大,最终酿成惨剧的根源。

基层法制应加强村官的“服务”属性,弱化其“管理”属性,并持续强化民主、和谐、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基层治理的法规也应进一步加强完善,否则,不久的将来,那些在城市化进程中因户籍迁移脱离农村集体而不能在城市生活的人,在回到农村后,迟早会爆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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